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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通知21-4008] 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条例

2021年09月16日 10:05 经济与管理学院 点击:[]

学院通知 21-4008




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条例

(2021年9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综合测评的宗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积极引导学生培养创新精神和时间能力,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做人,学会发展,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综合测评从德智体三方面进行考评。综合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

综合测评总分=基本分×90%+加分-扣分

基本分=品德表现分×20%+学业表现分×70%+文体表现分×10%

第三条 品德表现分=自评分×20%+班级评分×30%+辅导员评分×50%

第四条 文体表现分=自评分×20%+班级评分×30%+辅导员评分×50%

第五条 实施综合测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综合测评是评估学生综合素质最主要的依据,各班级学生按学生综合测评排定名次,学校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和名次进行优先、推优、入党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第二章 加分细则

第一部分 活动参与测评

第一条参加校内外文体竞赛分别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者,加分如下:国家级计5、4、3、2分,省级计4、3、2、1分,市级计3、2、1、0.5分,校级计1.5、1、0.5、0.25分,院级计1、0.5、0.2、0.1分。破记录者按最高分的双倍分计。

第二条参加各级演出分别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者,加分如下:国家级计4、3、2、1分;省级计3、2、1、0.5分;市级计2、1、0.5、0.3分;校级计0.3、0.2、0.1、0.08分;院级计0.15、0.1、0.08、0.06分。

第三条积极参加校、院义工活动,市级以上计0.15、校级计0.1、院级计0.05(青联干部加分参照学生干部加分,不再加义工活动测评分)。

第四条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调查报告者获奖者加0.5分。

第五条 参加校内外组织的科技知识、学科竞赛及小制作竞赛活动,分别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者,加分如下:国家级计5、4、3、2分,省级计4、3、2、1分,市级计3、2、1、0.5分,校级计1.5、1、0.5、0.25分,学院计1、0.5、0.2、0.1。重复得奖者以最高等级记分。

第七条 参加由经济与管理学院组织(包括团委学生会、党建办公室)举办的活动(除以上提及的文体、科技学科竞赛、演出等活动),一等奖计0.15、二等奖计0.12、三等奖计0.09、优秀奖计0.08,重复参加同样活动每学期只加一次分,比赛获奖按最高奖项加分。

第八条 参加学校协会组织的活动,一等奖计0.1分、二等奖计0.08、三等奖计0.06,优秀奖计0.04分。

第九条 向校级及以上正式出版发行的非学术性报刊投稿录用者,每篇计0.1—0.3分,向学院级刊物投稿被录用者,每篇加0.02分,同一稿件只计一次分。

第十条为文娱演出或文体竞赛做服务工作者(主持、裁判等),每次加0.05分,最高不超过0.5分,学生干部不予以加分。


第二部分 学生干部测评

第一条 校级和院级学生干部以及社团干部的具体加分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老师评定。

   校团委副书记、校学生会主席最高可加4分;

   校学生副主席最高可加3.5分、校团委学生会部长最高可加3分;

   学院学生机构主要负责人(院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党建办公室主任、新媒体中心主任)最高可加3.5分;

   学院学生机构负责人(院学生会副主席、党建办公室副主任、心理辅导站站长、资助服务站站长、院长助理)最高可加3分;

   学院学生机构部长(正副部)最高可加2.5分;干事最高可加1分;

第二条 班团干部视工作情况,由辅导员确定加1-2分,最高可加2分(不得累加,取最高分);宿舍长最高加1.2分(该宿舍有任何违纪行为,不加分)。

第三条 担任社团会长的,最高可加2分;主要干部最高可加0.5分。

第四条 凡被评为院级以上(含院级)先进集体的学生干部,根据工作表现院级加0.3分、校级0.5分、市级加1分、省级加2分、国家级加3分。不累计加分,按最高奖项加分。

第五条 担任带班助理高加1分,辅导员助理最高加2分。

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各楼栋学生公寓委员会干部参照学校、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加分。

第七条 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

   说明:院级“每周一星”不予加分;艺术团队员不加分,队长按干部身份加分;所有工资补贴职位均不予加分;因学生干部培训所获得的各类结业证书不再予以加分认定。


第三部分 品德能力测评

      第一条 当学年中获得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党员、优秀心理委员、优秀干事等个人荣誉称号,省级以上者加2分,市级加1分,校级加0.5分,学院级加0.3分;同一学年因相同事迹被不同部门授予同一或同类称号者按最高奖级别计分一次。

      第二条 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经相关部门认定有证明一般情况加0.7分,事情重大,影响深远的最高可加至2.5分。

      第三条 被评为学校或学院文明宿舍、学习型宿舍、综合型宿舍、十佳标兵宿舍等的,所在宿舍宿舍长分别加1.5分、1分;其余成员分别加1分、0.5分。在同一时期同时受学校和学院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第四条 无偿献血加1分(可累加)。

      第五条 凡是考取各类执照、技能证之类的(英语各类证书、计算机各类证书、机动车驾驶证、证券从业资格证、人力资源证、会计初级证、普通话证等),每证加1分,仅通过当年加分。

      第六条 综合测评加分最高分为10分,如班级个人最高加分不足10分,以实际分计算;如班级个人最高分超过10分,则按:加分=本人实际得分/班级个人最高分*10计算。

      加分补充说明:

1、入选经济与管理学院励志自强人物加0.2分

2、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组织的义工志愿服务活动一律不加分

3、党建办公室部门参加该站组织的义工志愿服务活动一律不加分

4、省市级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参与者,加参与分0.5分

5、往年综合测评评选出来的等级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学生标兵和三好学生等一律不加

6、个人自行参加校外公益组织的比赛所获得的荣誉奖项:协会组织的加0.1分;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加1分。

7、学校自学考试升本优秀学生(干部),加1分;

8、普通话二乙以上可按照技能证,加1分;



第三章  扣分细则

      第一条 凡因违反校规校纪受班级、学院、学校公开批评者,分别扣0.5分、0.7分、2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扣3分、4.5分、6分、9分。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当年评先资格。

     第二条 每旷课(含实验课的教学实习)一节扣0.3分,迟到、早退每次扣0.15分。

     第三条 违反学生宿舍有关规定,晚归每次扣0.5分,晚熄灯每次扣0.2分,喧哗吵闹每次扣0.2分。

     第四条 因同一种错误受到两种以上处分或有两条以上的条款规定要扣分的,扣分只计最高一种。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未详细提及的其余加分扣分项目一律以2019年7月编订(2019级)和2020年7月(2020级)编订的《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学生手册》有关加扣分细则为准。

     第二条 本条例由经济与管理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二0二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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