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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建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28日 16:07  点击:[]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支持教职员工申请并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及国内外研究机构合作申请课题,并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科研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项目所属二级单位负责为已立项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做好项目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科技处负责编制全校的科技申报指南,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纵向科研项目申报、评审、报送、检查、验收,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的审核、存档,以及科技档案、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科技工作的统计与上报。

 

第二章 科研项目类别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以广州城建职业学院的名义主持参与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具体如下:

(一)纵向科研项目

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直接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国家级科技平台和条件建设项目等。

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务院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厅、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直接下达或资助的项目以及省部级立项(培育)科技平台和条件建设项目等。

市(厅)级科研项目。是指各省级政府直属厅、局直接下达或资助的项目,各地级市科技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科联直接下达或资助的项目;市厅级科技平台和条件建设项目等。

校级科研项目。是指本校组织立项并培育的科技项目。主要包括校级立项科研项目、大学生科技创新类、校级立项科技平台、校级科技团队建设项目等。

其他科研项目。是指各地级行政市科研主管部门以下各级行政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

1.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等科技服务类项目(含企事业单位利用第六条(一)款所列项目的经费委托我校教职工承担,而我校为非参加单位的项目)。

2.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立项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3.学校各二级单位委托完成的专项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项目。

4.我校教职员工自筹经费承担的、且纳入学校科技统一管理的科研和技术服务项目。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校外纵向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

1.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工作由学校科技处统一协调组织,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的申报。

2.项目申请人应按照项目下达方的要求和规定格式,实事求是地提交项目申请有关材料。对于以申报人已有专利技术为基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给予优先推荐。

3.项目第一负责人负责项目申报的组织工作,申报材料需经项目所在单位审核;对于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的纵向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或项目第一申请单位负责组织和审核。

4.经审核的申请材料,报送学校科技处形式审查,进入公示环节。形式审查合格后的项目由科技处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5.与外单位联合申报的科研项目,应在申报前签订合同、协议或意向书,明确各方分工、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办法。

6.获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下达部门签订科研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原件送交学校科技处归档管理。项目第一笔研究经费到校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立项经费使用登记本》,经科技处审核后,报计划到财务处予以项目经费开立。

第八条 校级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

科技处发布的校级科研项目申报指南,填报提交申报书、评审、立项、公示后,报学术委员会审核,获得项目立项的项目,由科技处统一办理开立手续。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

对于以学校名义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要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签订合同。在横向技术合同签订生效并且在全部或第一笔经费到校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立项经费使用登记本》,经学校科技处审核后,报计划财务处予以项目经费开立,所涉及的科研经费管理,按照《广州城建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对于所有新立项的项目,如原项目下达部门已对项目进行编号的,按原编号归档。其余则均由学校科技处统一编号。所有纳入学校科技管理的科研项目均由学校科技处建立科技档案。

第十一条 对于我校离退休教职员工以及外单位在我校兼职并参与我校科研工作的人员,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项目研究,但不得作为以我校名义申报的科研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所有在学校科技处完成登记备案、立项的科研项目,均须录入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并作为各二级单位和个人的有效业绩,纳入工作量计算、岗位绩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申报科研业绩审核。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已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或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按照技术合同的约定执行,签订任务书(合同)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编制项目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项目所在承担单位要对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条件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组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确保研究计划的完成。

第十四条 在纵向科研项目下达单位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凡明确我校为合作单位的纵向科研项目,按照纵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其他情况则按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照技术合同(协议)实施和管理。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说明需设立子(分)项目的,在签订技术合作合同后可设立子(分)项目,但子(分)项目按降低一个级别处理。其他纵向科研项目不予设立子(分)项目。

第十六条 为保证科研项目的质量,学校科技处、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在研重点项目进行中期阶段性、年度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学校有权对未按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或执行情况不好的项目采取情况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项等措施。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凡出现对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终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办理审批手续,经项目下达单位的批准后方能改变或终止。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离开学校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负责人变更、承担单位变更或项目终止报告,经学校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检查不合格或无法完成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有权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对该项目予以终止、撤销,并追回剩余科研经费。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结题,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及有关规定组织材料,经科技处审核同意,报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应按计划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完成,并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及延迟结题申请书,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第二十二条 根据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的要求,项目结题可以采取提交结题报告、验收、评议或鉴定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组需按项目或专题立卷归档并将与项目有关的资料报送科技处。科研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开题报告、调研报告、协议书、合同书以及专家推荐意见、主管部门的批示或批准通知书等。

2.项目研究资料,包括实验记录、分析记录、测试记录、数据、图片等,研究、分析、测试、质检、技术报告,科研论文、专著、专有技术、专利、鉴定、软件、图纸等,年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结题跟踪报告以及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情况。

3.项目结题验收报告、结题验收会议资料、结题通过批复、成果鉴定等。

 

第六章 成果、奖励及保密

第二十四条 已通过结题验收的科研项目应及时申请科研成果评价。具体评价方式及程序根据项目任务来源及成果类别参照有关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科研成果在申请评价及公开技术内容之前应向学校科技处提交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报告,及时办理知识产权知识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在完成评价后,应在一个月内将评价资料报送科技处,并及时进行成果登记。对于申报国家、省部、地市厅级科学技术奖的科研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提出申请,经全体主要完成人同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提交学校科技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报送。

第二十六条 申报科学技术奖的科研成果,应根据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创造性劳动贡献的大小,实事求是地确定其在成果主要完成人序列中的排序,并由其在申报书有关栏目中签字认可。凡成果主要完成人对排列排序有异议的,应在异议排除后方可申报奖励。

第二十七条 我校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且以其他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合作申报科技奖励时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完整的报奖材料。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知识产权授权或登记及被有关索引收录的高水平论文等科技成果,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给予业绩认定及相应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科研成果完成人积极推广和转让有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科研人员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转让应符合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的有关规定,并依法保证学校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转让过程中损害学校利益。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若转化过程中产生新的科研成果,其转让或权益应以合同的形式确定。

第二十九条 科研成果推广和转让活动的收益分配应兼顾学校,所在单位以及主要完成人三者的利益,收益分配原则上以主要完成人为主。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国家、省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凡涉及泄露学校所属技术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进一步规范,按照学校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学校原有的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部)科技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其他科技专项经费。

第三条 凡以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包括学校各二级单位)名义申请并获准的科技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二级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经费,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捐款、赞助、投资、罚款、赔偿等与研究活动无关的内容。学校有权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 对于项目下达单位有明确规定的项目经费依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科技经费的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管理的科研经费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1.校外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批准立项并由财政拨款的科研经费。

2.校级科研经费,是指学校给予支持的校外纵向科技项目配套资助经费、科技人才(团队)、条件与平台建设资助经费,以及学校下达的校级科技项目的立项资助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服务类项目经费;除规划项目以外的其他文科类委托项目研究经费,学校各二级部门及教职工自筹的,经科技处备案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科技项目研究经费。

(三)其他科研项目专项经费。是指上级单位下达的,用于其科技专项活动的专项经费,以及其他未归入本条(一)、(二)款的各类科研经费。

第三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技经费管理机制。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领导在各自职务权责范围内对学校科技处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有关学校科技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由科技处、财务处依照相关程序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学校科技、财务、资产、督察等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应明确各自在科技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建立健全科技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各教学单位科研管理负责人对学校科技经费管理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各单位具体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科技部门。学校科技处负责全校科研经费年度预算;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负责核定科技经费类型和立项编号;负责向财务处提供科技项目结题验收信息;负责对科技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协助财务处、项目负责人接受各类科技项目财务审计检查;配合财务处实施科技经费使用的核算管理和服务。

(二)财务部门。学校财务处负责科技项目的经费预算指导及审核;负责科技配套资金的下达及项目开立;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日常报销管理服务,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严格依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负责科研经费预算调整事项的校内审核报批;负责科技项目经费中期检查及结题决算财务报表的审核;负责科研项目结题结账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经费预算等手续;负责各类科技项目财务审计检查接待;负责科技经费管理队伍和使用人员的财务培训;会同科技处办理税费减免报批报备手续。

(三)资产部门。学校实训管理与设备处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对科技经费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

(四)督察部门。学校督察办会同财务处负责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要求,面向全部科技项目定期不定期对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开展科技经费内部抽查或专项审计。对于重大科研项目重点跟踪审计。审计重点包括项目预算、会计预算、无关支出、劳务费支出、固定资产管理、余额管理、挪用和套取侵吞情况等、并及时向学校上报审计报告,根据审计结果对项目负责人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五)教学部门。承担科研项目的教学单位是科技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监督项目落实配套资金你,为科技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科技处、财务处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评价科研效绩;落实本单位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实行科技项目负责人制。科技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和掌握国家关于科技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技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合理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如有违法违纪行为,须承担相关直接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四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科研经费开支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下达单位的合同任务要求,各项支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条 纵向科研经费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等。其中:

1.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项目组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以及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所提供的现有立项部门规定的为激发科研工作绩效所支付的绩效支出。间接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学校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3.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和管理过程中学校用于科技管理日常业务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现阶段为鼓励全校师生积极参与科研工作,学校暂不收取管理费。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或在确保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开支。

第十二条 校级项目及其科技专项经费支出参照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五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科技项目的各自资金来源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所有直接、间接和其他相关使用费用。项目经费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科技经费预算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科研费用预算是科研项目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1.来源预算。主要包括申请项目的资助经费和自筹经费配套经费。对于项目预算编制,除申请专项科研经费外,如项目来源预算有自筹配套经费的,由项目申报人提供符合科研经费管理要求的资金来源说明。严禁提供虚假经费配套承诺。自筹配套经费的允许范围及相关要求由科技处参照有关规定具体核定。

2.支出预算。已立项的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及批准经费额度,按照各类科技经费开支范围,提出经费预算,在科技处备案,作为项目经费支出和验收的依据。其中,直接费用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经费来源管理有关要求和实际需求合理编制。

第十五条 由多个单位合作承担一个项目的,各单位应分别根据所承担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并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学校如作为项目第一承担(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之间的重复预算。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一经确定,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科技处、财务处审核同意后,由下达单位批准后执行。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报项目下达单位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额度,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假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学校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学校资产、学校有权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项目资金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章 经费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凡以学校名义取得的科技经费统一划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项目负责人经查询确认经费到账后,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到科技处、财务处办理立项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收入票据管理,按以下办法执行:

1.纵向科技项目经费(包括有其他联合申请单位转拨到学校的合作研究经费、子项目经费)到账后,可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开具收据或发票、收款证明或银行进账凭证等;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给学校的纵向子项目经费,已缴纳税金的可根据资金转出单位的要求,开具收款证明,凭银行进账单入账,不收取税金。

2.横向技术服务类经费,由企业直接转账至学校账户,且未缴纳税金的需要开具发票。

3.需要学校开具正式税票的项目,由该项目经费支出税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税务相关规定,把应缴税费纳入经费预算或在合同中约定。在项目立项入账时,学校财务处按国家规定税率代扣代缴各项税费。因违背国家税收政策而出现的税务罚金则由项目负责人全部承担。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减免的技术开发(设备制造、产品研发)类科技项目,可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由科技处负责审核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技术合同,并向广东省科技厅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财务处根据认定登记结果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在上级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之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先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待上级科技、税务部门批准后,由财务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退税手续,减免的税费额度将退回原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技术转让收入按照学校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分为项目合同经费和实际到校到账经费。学校绩效考核中的学校各二级单位科研业绩考核经费计算以项目的实际到校到账经费为准计算(以自然年计算)。个人科研业绩考核经费计算以个人名下实际到校经费为准计算。

 

第七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借支或报销实行分级审核管理,参照学校经费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包括联合申请转拨和协作转拨。其中:

1.需转拨的科技经费应与项目预算吻合。项目负责人应对转拨业务的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应加强对子课题或项目合作单位支出的监督管理;科技经费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技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2.科技经费转拨需按照任务书中明确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并同步提供科研项目批复文件、科技项目预算等相关资料。合作(协作)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合作(协作)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

3.转拨经费的审批依照学校经费审批权限规定执行。项目经费的外拨合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到账经费的50%

第二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使用科技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除项目下达部门有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均应纳入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资产的处置和使用(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应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组拥有优先使用权。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科技项目购置的固定资产,如仪器设备、图书馆资料的采购、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清查、盘点。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以此谋取私利。拨出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由项目合作单位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技合同纠纷调解费用。项目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发生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费用,从该项目的研究经费中支取。

 

第八章 经费决算与结账

第二十八条 结题决算。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依照项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提出经费决算申请,配合审计验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预算批复及财务处提供的项目收支明细账目,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具体要求,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和结题报告,提交科技处、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科技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项目承担单位结转至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折价收入。其中:

1.  校外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按科技项目下达部门、单位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立项部门准许留用的,可继续用于与科研工作有关的开支,原则上应在结题验收后三年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结账手续。

2.  横向技术服务类项目、自筹经费类项目的结转期限不限制。

3.  校级科研项目及校外项目校内配套资助经费,项目结题验收后半年内需完成报销手续,逾期销户。

4.  中止或撤销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单位要求处理财政资助经费,并及时清理账目。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等原因离开学校的,需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办理项目依托单位变更手续或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

 

第九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学校是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科技、财务、资产、督察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完善经费管理制度体系,对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实现科研经费的全过程管理,形成校内监督长效机制。学校积极配合上级经费主管部门要求,逐步建立非涉密科技项目的信息公开制度,健全科技经费管理奖惩机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对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的审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给予纠正。

第三十四条 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科研项目配套研究经费资助按照《广州城建职业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研究经费资助细则》执行。学校原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解释。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

20171120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研究经费资助细则

(试行)

本细则旨在进一步完善《广州城建职业学院科研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学校科学研究、科技服务的顺利开展,调动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科学研究多出成果,出高水平成果,以科学研究促进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实力,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资助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两类。即:

1.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或市(厅)级以上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配套资助项目见附件《学校配套研究经费资助项目名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

2.本细则资助的各类项目须以学校为项目承担单位。学校以第一单位承担的按照资助额度的100%予以配套,以第二单位承担的按照资助额度的1/2予以配套,以第三单位承担的按照资助额度的1/3予以配套,以此类推。在项目任务书(合同)中学校没有以承担单位之一出现的子项目,原则上不予以配套。

(二)资助额度

1.对获准立项的国家级自然科学项目,原则按照项目实际到校经费的1:1.2予以配套,最高额度不超过40万元;对于批准立项的省部级自然科学项目配套研究经费,原则上按照1:1予以配套,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于到校经费3万元以下或获准立项无经费资助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按照国家级3万元,省(部)级2万元的额度予以资助,市(厅)级1万元的额度予以资助。

2.对获准立项的国家级社会科学项目,原则按项目实际到校的1:2予以配套,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省(部)级社会科学项目原则上按1:1.5配套,最高额度不超过8万元;市(厅)级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原则上按照1:1配套,最高配套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于到校经费1万元或获准立项无经费资助的市(厅)级以上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按照国家级3万元、省(部)级2万元、市(厅)级1万元的额度予以资助。

(三)凡申请学校配套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必须由学校教师或管理人员承担,且项目主持单位必须为广州城建职业学院。

(四)同一项目获准不同级别立项时,按最高级别予以配套经费,不重复配套。

(五)资助立项项目资助金额按配套额度低于立项无经费配套额度时,按立项无经费类别给予配套。

(六)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解释。

 

附件:广州城建职业学院配套研究经费资助项目名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

20171120

 

 

 

 

 

 

 

 

 

 

 

 

 

 

 

 

 

 

 

 

 

 

附件: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配套研究经费资助项目名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

自然科学研究项目

级别

项目管理部门

项目类型

项目类别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面上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青年科技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

重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

重点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

面上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教育部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科技部

国家863计划

专题(探索和导向)

科技部

国家863计划

项目(重点和重大)

科技部

国家973计划

重大项目

科技部

国家973计划

研究专项

科技部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

研究实验基地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科技部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

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

科技部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

科学数据共享平台

科技部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

科技文献共享平台

科技部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

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部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

公共服务平台

科技部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

网络科技环境平台

科技部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科技部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科技部

国家政策引导科技计划

国家星火计划

科技部

国家政策引导科技计划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科技部

国家政策引导科技计划

火炬计划

科技部

国家政策引导科技计划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科技部

国家政策引导科技计划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

科技部

国家政策引导科技计划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科技部

国家政策引导科技计划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科技部

国家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

国务院各部委以自身名义或者其科技司直接下达的、其他省自治区科技厅直接下达科研项目。

 

 

 

科技厅

 

 

 

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

省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广东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产学研合作项目)项目、广东省公益研究与能力建设专项项目等。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

研究团队项目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

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重大项目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

自由申请项目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

博士科研启动项目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

杰出青年项目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

重大基础研究培育项目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

粤东西北创新人才联合培养项目

社会科学科研项目

级别

项目管理部门

项目类型

项目类别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重大项目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西部地区社科研究项目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重点项目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一般项目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青年项目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自筹经费项目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后期资助项目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特别委托项目

 

 

 

 

 

 

()

教育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

教育部社科项目包括年度项目

教育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

教育专项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

教育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项

教育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专项

教育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

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教育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

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

 

规划项目

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地方历史文化特色项目、学科共建项目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

广东省社科基金项目

 

()

省教育厅设立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各类研究项目、省社科联项目、市社科联项目、其他市厅级单位设立的各类社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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